組織章程
台灣網路教學學會組織章程
108年1月22日第五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網路教學學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網路教學之發展與應用為目的,並促進以網際網路為輔助教學工具,追求更高之教學效果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為教育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網路教學相關之學術會議、研習、講習、教育訓練、討論、訪問、觀摩、競賽等活動。
二、發行與網路教學相關之學術會刊物、論文集、新聞簡訊與書籍。
三、辦理各類型網路線上教學之研究與應用。
四、辦理網路線上教師在職進修。
五、提供政府制定網路教學相關政策之建議。
六、協助學校網路教學之工作。
七、建立網路教學相關人才資料庫。
八、與國際網路教學學術機構聯繫事項。
九、其他有關網路教學之研究與發展事項。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者。
二、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技術者。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提供精神或物質資助者。
會員入會時,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二個月前預告。
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榮譽會員與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經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名,候補監事一名,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行使各頸職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利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